36 推銷員甲向乙推銷美容產品,以訪談名義,帶乙返回公司,並要求乙加入會員購買商品。此種買賣行為,應 屬於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何種特種買賣?
(A)店頭買賣
(B)訪問買賣
(C)不實廣告買賣
(D)郵購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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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4), B(13603), C(658), D(98), E(0) #843747

詳解 (共 6 筆)

#1313634
消保法第2條: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十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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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628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三節明文規定特種買賣的種類有通訊交易、訪問交易及分期付款買賣等三種。有關要旨說明如下:
(一)鑒於通訊交易、訪問交易及分期付款買賣為新型傳銷術,消費者因而受害的案例逐年增多,為保障消費者本身的權益,所以消費者保護法有特別加以規定的必要。 
(二)特種交易與一般買賣之區別: 
1、所謂一般買賣是指依照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而成立的契約, 也就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的契約。型態各式各樣,不勝枚舉。契約的效力,是依照民法相關的規定來處理,原則上是沒有消費者保護法適用的餘地。 
2、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特種交易本質上與民法規定的一般買賣並無太大的差異。只是就傳銷方式較為特殊的買賣型態特別加以規定,並賦與較為週密的保障而已。在消費者保護法沒有規定到的情形下,仍然必須適用民法有關買賣的規定。 
3、因此,就特種交易而言,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是民法有關買賣規定的特別規定,應該優先適用。
參考來源:行政院消保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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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7227
可是他不是把她帶回公司了嗎?那這樣不算店...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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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8521
推銷員甲向乙推銷美容產品,以訪談名義,帶乙返回公司,並要求乙加入會員購買商品。此種買賣行為,應 屬於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何種特種買賣? 邏輯推理~~ (A)(D)直接刪去 (B)問買賣 (C)不實廣告買賣(這應該是有宣稱到功效用處才需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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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4024
立法在制定的時候已在久遠之前,我只能說時...
(共 4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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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4976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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