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的 A 耕地位於重劃區,A 地上有承租人乙,毗連的 B 耕地為現耕的丙所有。A 地被法院拍賣,而 由丁拍定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法院應同時通知乙與丙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
(B)執行法院應先通知乙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乙不行使先買權時,再通知丙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
(C)應由甲通知乙與丙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而非由執行法院通知
(D)乙與丙均無先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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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171), C(32), D(104), E(0) #1028391

詳解 (共 6 筆)

#123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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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771
土地法104條,應該是同時通知,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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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349
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
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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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239
所以就算有優先購買權之次序,通知還是同時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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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4691

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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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6410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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