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可運通水道,致其所有權消滅,此時應辦理登記所生之法律效力為下列那一種?
(A)形成性
(B)確認性
(C)對抗性
(D)下命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0), B(429), C(6), D(3), E(0) #140740
統計: A(230), B(429), C(6), D(3), E(0) #140740
詳解 (共 3 筆)
#256833
形成性:指行政處分為設定,變更,撤銷法律關係而言(天然變遷不是行政處分造成)
確認性:對法律關係(所有權消滅)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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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814
土地法 第 12 條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形成處分:
指【行政處分】的內容在【設定、變更、撤銷或廢止法律關係】者而言。形成處分一經確定,即有羈束力。以行政處分直接形成一定的法律上效果(如土地徵收處分...私人土地經徵收處分後直接變為國家土地,無須移轉登記)其不像下命處分,若相對人不履行該義務,尚有執行問題...形成處分一旦做成,直接發生效力,自無履行問題.
確認處分:
以行政處分對相對人法律上資格作確認,就是其本身已具資格,只是用處分加以確認清楚,以避免爭執.(如土地天然變遷)
下命處分:
以行政處分課予相對人行政上義務,即要求相對人去完成行政法上的義務(如徵兵處分或交通罰單)
登記對抗主義:
亦稱為「登記對抗主義」或「登記公示主義」,即土地權利因登記具有登記外觀之公示效果,登記之受益人則得主張對抗第三人之效果,此稱為「登記對抗主義」。
故土地權利經登記完畢後,不具有絕對效力,僅具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此亦即登記對抗主義之主要法律效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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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80
請問原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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