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第三人就他人間已繫屬於法院之訴訟,為保護自己法律上利益,加入他人間之訴訟程序,稱為:
(A)訴訟輔佐
(B)共同訴訟
(C)訴訟告知
(D)訴訟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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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3), B(1628), C(151), D(6522), E(0) #1266166

詳解 (共 10 筆)

#1320247
訴訟輔佐 - 指起訴後輔佐被告或自訴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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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692

民訴第65條 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告知訴訟乃當事人一造於訴訟繫屬中,將其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促其參加訴訟。而所謂有法律上利害之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而言。

66 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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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1790

訴訟輔佐

輔佐人為法律賦予其代理人之資格,故得為當事人在期日所得為之一切訴訟行為,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事實之主張、對他造事實主張之陳述、證據抗辯及其他關於訴訟程序之聲請,均得為之。



共同訴訟

乃為一訴訟事件,原告或被告為多數,或兩造都是多數之情形。目的在於使訴訟統一進行並避免裁判衝突,以達到訴訟經濟原則。◎ 共同訴訟之要件主觀之要件:n1、權利義務為其所共同者n2、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n3、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

n訴訟參加

 民訴第65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nnnnnnnnnnnnnn

告知訴訟乃當事人一造於訴訟繫屬中,將其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促其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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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4280

(A)訴訟輔佐

76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撤銷之。

77

輔佐人(訴訟上陳述之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B) 共同訴訟係指數人之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相關

53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

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

 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C) 訴訟告知  將訴訟告知於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其權利受影響,使其參加訴訟。

65

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D)訴訟參加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保護自己的法律利益,而參予。其類型可為輔助參加、獨立參加

   58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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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3530
訴訟參加(民訴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 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 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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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948
共同訴訟乃為一訴訟事件,原告或被告為多數,或兩造都是多數之情形。目的在於使訴訟統一進行並避免裁判衝突,以達到訴訟經濟原則。 ◎ 共同訴訟之要件 主觀之要件: 1、權利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2、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3、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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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6608

36 第三人就他人間已繫屬於法院之訴訟,為保護自己法律上利益,加入他人間之訴訟程序,稱為:

(A)訴訟輔佐

輔佐人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撤銷之。

(B)共同訴訟

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
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
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C)訴訟告知

第 67-1 條

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D)訴訟參加 .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
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
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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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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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4147
(A)訴訟輔佐 民事訴訟法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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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067

訴訟參加,又稱為從參加、輔助參加
訴訟參加→與第三人有利益關係,第三人加入原告或被告之其中一方當啦啦隊
第三人撤銷訴訟→侵害第三人之權利,第三人以「原告和被告」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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