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行政機關因實施即時強制,致某甲之財產遭受特別損失,如甲就損失補償之決定有所不服,得提起下列何種救濟?
(A) 訴願
(B) 抗告
(C) 聲明異議
(D) 不得救濟
統計: A(4329), B(316), C(2283), D(95), E(0) #355471
詳解 (共 10 筆)
第四十一條(即時強制而致損失得請求補償)
|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
|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
重要觀念,補充說明如下:
只要是人民要向行政機關申請或請求補償,無論是機關拒絕申請的決定或人民對補償決定的金額不滿意,都是提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如: 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
若是行政機關依法就應該給予人民金錢上的損失補償,機關事後不給錢或對補償金額不滿意,人民即可要求機關快給錢或給付滿意金額,此時就必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如: 撤銷違法授益處分之損失補償。
就損失補償決定是行政處分,所以才能訴願,如果金額不服,就不能訴願
回樓上20F,針對「即時強制」而致損失,得請求補償,其金額不服或決定不服,都是提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而致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如受益人對於行政機關之補償決定或金額不服者,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嗣後為防止公益之重大危害,行政機關調整契約內容,並補償人民之財產上損失。若人民對此補償金額不同意時,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回樓上18F,即時強制"金額 數額"不服的部分"也是一樣得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1. 行政機關因實施即時強制,致人民之財產遭受特別損失,如人民就損失補償決定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應為行政處分之訴)。
2. 行政機關因實施即時強制,致人民之財產遭受特別損失,如人民就損失補償金額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
以下幾種情形很類似,茲綜合比較如下,請參考之 :
1. 行政機關因實施即時強制,致人民之財產遭受特別損失,如人民就損失補償決定(行政處分)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應為行政處分之訴)。
2. 行政機關因實施即時強制,致人民之財產遭受特別損失,如人民就損失補償金額(行政處分)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
舉例說明,人民因即時強制致特別損失,向執行機關請求補償金額為30萬,但執行機關卻作出補償金額為10萬的行政處分,人民不同意補償金額(行政處分)時,得向行政機關請求再作出損失補償決定之金額為30萬的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3.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如受益人對於行政機關之補償決定(金額)->事實行為不服者,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7.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如受益人對於行政機關之補償決定不服者,可向行政法院提出何種訴訟?
(A)給付
(B)課予義務
(C)確認
(D)撤銷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98 年 - 098年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行政法#3346
49.不服原處分機關對撤銷違法授益處分損失補償決定之數額者,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5 年 - 105年特種四等(戶政、財經廉政、勞工行政、一般行政、教育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一般民政、商 業行政、法律廉政、社會行政)-行政法概要#58373
應該不是提出給付之訴,畢竟給付送宋並沒有訴願前置主義存在
應將賠償是為行政處分,而對此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再提起課予義務之訴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51432772.A.693.html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