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告訴乃論之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只有被害人得提出告訴
(B)告訴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為 8 個月
(C)告訴人於第一審判決前,得撤回告訴
(D)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其效力原則上及於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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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37), C(731), D(2642), E(0) #614557

詳解 (共 10 筆)

#892347
刑訴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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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935
(C)
刑訴 第238條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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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558

233: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
相反。

237: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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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626

(A)只有被害人得提出告訴(X;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B)告訴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為 8 個月(X;6 個月)
(C)告訴人於第一審判決前,得撤回告訴(X;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D)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其效力原則上及於其他共犯(O)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編      註:本條文但書規定:「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釋字第 791  號解釋,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 239  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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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539
C是238條: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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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725
A→第 233 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
(共 7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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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1297
(A)只有被害人得提出告訴 →被害人之法...
(共 1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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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672
A.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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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673
B.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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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608
D有說"原則上"及於,但書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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