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復審事件文書不能郵務送達時,有關送達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派員送達
(B)得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派員送達,或囑託原處分機關送達
(C)得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派員送達,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
(D)得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派員送達,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該管警察機關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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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8), C(140), D(43), E(0) #3183204
統計: A(5), B(18), C(140), D(43), E(0) #3183204
詳解 (共 3 筆)
#6272223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6 條
1.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應註明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交付郵務機構以復審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2. 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3.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1.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應註明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交付郵務機構以復審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2. 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3.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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