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何者執行拘提?
(A)義務人戶籍所在地之管區警察官
(B)行政執行處指派之執行員
(C)法院法警
(D)行政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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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 B(1838), C(48), D(417), E(0) #1202924
統計: A(279), B(1838), C(48), D(417), E(0) #1202924
詳解 (共 4 筆)
#2675563
行政執行法 第 19 條(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I、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II、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III、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IV、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V、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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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1972
行政執行官 是做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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