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下列情形,何者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
(A)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
(B)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行為不罰,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
(C)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
(D)所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無得聲請再議之人者。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256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
未解鎖
256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