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租賃物因失火而毀損或滅失者,承租人如何負賠償責任?
(A)承租人無論有無過失皆須負責
(B)承租人有輕過失時,即須負責
(C)承租人重大過失時,始須負責
(D)承租人故意時,始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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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0), B(319), C(3871), D(449), E(1) #136533
統計: A(610), B(319), C(3871), D(449), E(1) #136533
詳解 (共 9 筆)
#1246162
舉輕明重..故意當然要負責..如果選D表示重大過失不用負責......選C.包括D..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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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7176
請問一下~求解惑QQ
民法第432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但 「善良管理人」不是「抽象輕過失」嗎? 屬於注意責任最重的,那為何是C重大過失始須負責?而不是B有輕過失即須負責呢?
民法第434條說「重大過失」負損害賠償,但第432條卻說「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可以解釋抽象輕過失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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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717
相對於一般保管責任,有關承租人之失火責任,失火原因甚多,較難以預防,承租人常較出租人弱勢,為保護承租人利益,故於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於失火情形承租人之責任較輕,限於重大過失始需負責。且若失火係因租賃物維護不善所致,出租人返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如出租人非租賃物所有人,而經所有人同意出租者,亦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60號判例)。
https://sf-realestatelawyer.com/newsdetail_2_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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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1506
感謝Sara解惑,原來重點在『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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