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其中但書部分,如以法之適用範圍為其標準區分,應屬於何種法?
(A) 原則法
(B) 例外法
(C) 否定法
(D) 不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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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6), B(14780), C(74), D(292), E(0) #355287

詳解 (共 4 筆)

#1967028
我國法條立法方式,前半段是「原則規定」,後半段如果有「但……」(俗稱但書)就是「例外規定」,不是每一條法條都會有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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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9918

(1)

原則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可以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其可能出現在同一法律不同條文中,亦可能出現在同一條文中,例如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第六條即為第七條的原則法。又如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前段規定即為但書規定的原則法。


(2)

例外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不可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此同樣可能出現在同一法律不同條文中,亦可能出現在同一條文中,例如民法第七條即為第六條的例外法,又如民法第二十六條但書規定即為前段規定的例外法。


3.分類實益

原則法與例外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是否適用、解釋態度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

在是否適用方面,符合原則規定應適用原則法不適用例外法符合例外規定則適用例外法不適用原則法,故其間的關係並非如同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在解釋態度方面,例外法應比原則法採行更嚴格的解釋態度,以免例外過多而否定原則規定。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適用原則法的事實應由原告舉證,適用例外法的事實應由被告舉證。

惟此等分類是相對而非絕對的,由於時代的變遷,例外法亦可能成為原則法,原則法亦可能成為例外法,故仍須根據規範目的及條文內容予以具體判斷。


資料補充:台灣法律網  / 陳怡如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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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875
那跟不適用法有什麼差別嗎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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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661
為什麼答案是例外法?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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