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不屬於簡易判決處刑之範圍?
(A)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
(B)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但不得易科罰金
(C)判處拘役四十日且得易科罰金
(D)判科罰金新台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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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6), B(1356), C(30), D(75), E(0) #139342
統計: A(396), B(1356), C(30), D(75), E(0) #139342
詳解 (共 4 筆)
#115419
| 第 449 條 |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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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69
刑訴449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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