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有關訴願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不服二個以上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之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C)訴願人為法人時,其代表人之身分證字號,非訴願書之絕對應記載事項
(D)一般給付之訴以訴願為前置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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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79), C(444), D(3114), E(0) #389858
統計: A(52), B(79), C(444), D(3114), E(0) #389858
詳解 (共 10 筆)
#733705
選項C請參閱訴願法56條訴願書載明事項(非89條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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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187
訴願法第 56 條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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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790
訴願法 第 89 條 訴願決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訴願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 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 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有法定代理人或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五、年、月、日。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請問C為何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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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968
請問是不是只有撤銷之訴和課予義務之訴才要先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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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829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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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955
管理人或代表人擇一吧 並不一定一定要代表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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