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民法有關婚生子女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B)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C)子女的受胎期間係以該子女的出生之日起,回溯 121 日起至 202 日止
(D)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得由其生父向法院提出婚生否認之訴
統計: A(4965), B(5198), C(541), D(1219), E(0) #1328630
詳解 (共 10 筆)
(B)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推定婚生子女
(C)子女的受胎期間係以該子女的出生之日起,回溯 181 日起至 302 日止 (6~10個月)
(D)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得由其生父向法院提出婚生否認之訴 生父不得舉證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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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X宇老師解釋此條文, 為維持婚姻安定性,
所以祇有父母及小孩能提起否認之訴,
不然 外面隨便一名男子就提起 小孩子非父母親生之訴, 不是天下大亂. ~~.
37 民法有關婚生子女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準正
(B)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推定婚生子女
妻於非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因有分娩事實,視為婚生子女
(C)子女的受胎期間係以該子女的出生之日起,回溯 121 日起至 202 日止
子女的受胎期間係以該子女的出生之日起,回溯 181日起至 302 日止 (D)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得由其生父向法院提出婚生否認之訴 .
(受推定的子女,父親(法定推定、可舉反證推翻)、母親(法定推定、可舉反證推翻)、子女(知悉2年內或成年後2年內)可提婚生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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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的選項是,一個是生父,一個是夫妻之一方,這個意思完全是不同的,生父有可能是小王而非夫妻中的夫!
所以只有在婚姻關係之一方或是子女才提起否認之訴!其他人請閃邊,為了婚姻安定性~
(D)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得由其生父向法院提出婚生否認之訴
第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個人認為否認之訴的要件還必須加上能夠證明才算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