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結婚不具備實質要件時,關於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未達最低法定結婚年齡者,結婚已逾 1 年時,縱尚未達最低法定結婚年齡,其法定代理人亦不得 請求撤銷
(B)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未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而結婚者,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 銷;但結婚已逾 1 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C)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D)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統計: A(767), B(267), C(273), D(123), E(0) #3563728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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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80 條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第 989 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
據此,撤銷權的消滅事由只有兩種:
(1) 當事人已滿 18 歲;
(2) 當事人已懷胎。
法條中並未規定「結婚已逾 1 年」會導致撤銷權消滅。 -
因此,如果一位 16 歲的人結婚,一年後他 17 歲且未懷胎,其法定代理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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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80 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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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89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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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第 985 條規定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非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得撤銷;而舊法第 991 條規定此種撤銷權,自結婚之日起,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然而,此規定已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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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此規定現已不存於民法中,但若題目是基於修法前的時空背景,該敘述是正確的。不過,與選項 (A) 直接牴觸現行有效法條的明確錯誤相比,(B) 的錯誤在於其法律基礎已不存在。在選擇題中,通常會選擇與現行法明確衝突的選項作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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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998 條規定:「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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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表示婚姻被撤銷後,其效力是向將來消滅。在撤銷判決確定前,雙方在婚姻關係中所生的子女、財產關係等,原則上仍依有效婚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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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98 條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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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99 條 1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3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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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999 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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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明確規定了因婚姻被撤銷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請求權的限制(以他方有過失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