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下列有關押租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押租金之金額得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因為民法未有規定
(B)押租金係從屬於租賃契約,不得單獨存在
(C)押租金必須現實交付,未交付者不生效力
(D)押租金必須以現金為之,不得為其他代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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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0), B(277), C(383), D(3084), E(0) #198216
統計: A(670), B(277), C(383), D(3084), E(0) #198216
詳解 (共 10 筆)
#828533
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
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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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545
民法未規定租押金額
但特別法土地法第99條有規定: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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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650
如果押租金很高,使房客難以負擔,法律基於保障房客處於經濟上弱勢地位的社會政策,就規定押租金的最高上限只能等於二個月的租金總額,超過的部份則抵付房租,屬於強制規定的一種.因為這段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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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676
押租金的金額多寡民法沒有規定
(A)是正確的
(A)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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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530
土地法99條押租金有特別規定者為房屋
但是本題並未將標的限於房屋
但是本題並未將標的限於房屋
故土地的租賃的押租金是民法所未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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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018

2012年7月9日星期一
- 押租金一般稱「押金」、「擔保金」,係租賃契約成立時,為擔保承租人之租金或損害賠償債務,由承租人交付出租人之金錢或替代物,以物之現實交付為契約之成立或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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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897
金錢或替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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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768
民法第4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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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153
2F的內容是出自哪呢?
到底押租金之金額民法有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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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8515
兩個月的押金
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五 節 租賃
第 440 條
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是這個?
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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