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地籍圖重測設立界標到場指界而發生界址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A)應先提起訴願,不服者才得提起行政訴訟
(B)須先經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者才得提起司法訴訟
(C)土地所有權人得逕提起司法訴訟
(D)須先經縣市政府調解,不服者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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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53), C(53), D(23), E(0) #528065

詳解 (共 1 筆)

#1238800
土地法 第46-2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土地法 59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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