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契約之效力為何?
(A)推定其契約成立
(B)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C)視為其契約成立
(D)視為其契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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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3320), C(133), D(1001), E(1) #135806

詳解 (共 10 筆)

#1188367

「推定」→可以推翻

 因難以證據證明,乃為處理事實之便宜方法.

 如:「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視為」(擬制)→不可推翻

不問是否真實,依法價值判斷予以決定事實.

如:「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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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41
所謂「視為」,是指因有某事實存在,依一般...
(共 3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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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164
"在該方式未完成前",這段話隱含該方式如完成的時候,往往事事非絕對,故先推定契約不成立,待完成時才可再舉反證推翻,若是"視為"(擬制)則無法再舉反證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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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010
視為(擬制)→不可推翻

推定→可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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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32
因為民法契約是比較任意的性質所以用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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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008

下列有關契約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D

(A)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

(B)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C)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D)契約之要約人,要約當時縱使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該契約仍因承諾而成立

A=要約+承諾D.要約不受拘束-要約引誘

要約為締結契約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以成立一定契約內容為目的,若接受要約之相對人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契約就能成立。

方式:法律上對此並無限制,明示或默示均可,只要客觀上足以認為該意思表示已達要約之要求,即可發生要約之效力,但在要式契約中,要約仍需以要式為必要。

※效力

◎對要約人:要約一經生效,即對要約發出人產生拘束力(民法154條第2),該拘束力使要約發出人不得變更要約內容或撤回要約,但要約發出人預先聲明不受拘束,則不生此拘束力(民法154條第1項但書)

要約之拘束力在以下情況則受限制

1.要約遭拒絕(民法155)

2.有定承諾期限的要約,但相對人逾期承諾(民法158),或對話要約,不立即承諾(民法156)

3.撤回要約,不過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先於或同時於原先要約送達相對人(民法95條第1)

◎對相對人:

相對人承諾:要約經相對人承諾,契約即成立,相對人及要約人均須受該契約內容拘束。

相對人不為承諾:相對人不付任何義務,亦無需通知要約人,此情形下,契約並不成立,當事人雙方自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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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210
冥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契約方式之約定) ...
(共 6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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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9355

民法166: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看過就忘了… 

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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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708
推定可以舉反證推翻,擬制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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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82
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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