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行政訴訟之判決,應以正本送達之人,不含下列何者?
(A)原告
(B)被告
(C)獨立參加訴訟之人
(D)輔助參加訴訟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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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33), C(299), D(2452), E(0) #198509
統計: A(41), B(33), C(299), D(2452), E(0) #198509
詳解 (共 4 筆)
#342790
獨立參加訴訟之人=參加人.....
搞得好複雜>"<
被騙了ˊ_>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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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357
第 23 條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第 41 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 42 條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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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4217
行訴: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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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6030
行訴23、41、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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