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關於自首之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 
(B)所謂自首,祇以犯人在其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而受裁判為已足 
(C)不得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 
(D)自首,不問動機如何,亦不以犯罪後即時投案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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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189), C(982), D(330), E(0) #1541682

詳解 (共 1 筆)

#2190065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制裁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自首要件:

(一)行為人申告自已所犯之罪:

     不論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行為人故意殺人,然申告過失殺人)在所不問,方法不限,託人代為己轉報者亦可。

(二)未發覺之罪:

       該管公務員並不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人,或知有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或不知何人犯罪者。

(三)須向該管公務員為之並接受制裁:

       行為人爭執如何裁判,與自首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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