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刑法第168條規定,下列何者身分並非偽證罪之行為主體?
(A)庭務員
(B)證人
(C)鑑定人
(D)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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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0), C(5), D(10), E(0) #32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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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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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5501
依刑法第168條規定,下列何者身分並偽證罪之行為主體?
(A) 庭務員❌
  1. 庭務員是法院的工作人員,負責維持法庭秩序、傳遞文件、引導當事人等行政事務。
  2. 他們的角色並不是就案情提供證詞,也不需要「具結」發誓。
  3. 因此,庭務員並非偽證罪規範的行為主體。

(B) 人✔️明確列於法條中。
(C) 定人✔️明確列於法條中。
(D) 通✔️明確列於法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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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刑法第168條規定,偽證罪的行為主體僅限於「人」、「通」及「定人」三種身分。
  2. 庭務員並不屬於偽證罪的行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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