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刑法第27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稱為:
(A)共同正犯
(B)不作為犯
(C)中止犯
(D)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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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46), C(1582), D(1), E(0) #288652

詳解 (共 2 筆)

#2518069
中止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事實,而因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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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3000
刑法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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