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我國特殊教育法修法於今年 5 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此次修訂參考那兩個國際人權公約
的精神?
(A)CRC,CEDAW
(B)CRPD,ICCPR
(C)CRC,CRPD
(D)CEDAW,ICESCR
統計: A(573), B(625), C(1693), D(364), E(0) #3136084
詳解 (共 6 筆)
CRPD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為因應社會變遷、整體教育環境演進以及當代特殊教育推動發展之需求,並兼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兒童權利公約(CRC) 、融合教育、通用設計及合理調整 等理念,爰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淡化「分類」一詞,回歸教育需求,將個別化教育功能發揮到最大。
二、因應 CRC 及 CRPD 對於學生表意權之重視,訂定應邀學生本人參與,以保障學生權益。
三、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人數增加,調整特殊教育預算比例。
四、因應 CRPD「通用設計」理念,納入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等融合精神。
五、因應 CRPD「合理調整」理念,參考 CRPD 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將合理調整法制化。
六、為積極落實融合教育,應加強辦理普通教育教師及教育相關人員之特殊教育知能培訓及在職進修,並鼓勵師資培育大學開設師資職前特殊教育課程,以促進融合 教育之推動。
七、參考 CRPD 意見,強調落實跨專業身心障礙兒童通報與轉介,及相關教育支持服務,並不再贅述「早期療育」一詞。
八、強調高等教育階段資優人才發掘,以落實多元化資優教育推動,並建立長期追蹤 輔導機制,以了解並協助資優生之生涯發展。
九、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之團體或大專校院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特殊教育研究。
十、為利推動各項特殊教育業務,新增應組成任務編組之規定。
十一、規範定期檢視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及幼兒園推動特殊教育的實施績效,以提高特殊教育服務品質,並強化特殊教育督導系統。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84077.00
為符應社會與教育環境變遷,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人權公約關於融合教育、通用設計、合理調整及兒童表意等理念,立法院今(29)日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對於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營造友善融合教育環境,將提供更為明確指引及資源挹注。
此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強調特教學生及幼兒人格及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
二、對特教學生之學習權益及教學活動參與,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三、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設施應符合通用設計、合理對待及可及性精神。
四、落實學生個人表意權。
五、推廣融合教育理念以提升學習支持。
六、精進師資及課程規劃。
七、統整提供就學及輔導資訊。
八、強化特教支持系統與成效檢核。
其中,為強化特殊教育之支持系統,以精進鑑定評估品質,減輕特教老師負擔,特別增訂各級主管機關得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指定增置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及調派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員額,協助辦理鑑定評估作業,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明定評估人員資格及權益。未來特教老師兼任評估工作將酌減基本教學節數或納入間接服務列計授課節數,並簡化鑑定作業流程及提供足夠施測工具,評估後撰寫專業評估報告,亦將提供合理報酬。
為優化特殊教育之成效檢核,特別增訂特殊教育評鑑與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及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併同辦理為原則。未來將透過各級主管機關整合各項評鑑期程,減少評鑑作業對校園教學的反覆干擾及行政作業負擔,以確保特殊教育實施品質及成效。
此外,關於增加特教預算經費、調整分散式資源班師生比等議題,各界均有相當共識,考量需有完整盤點及配套規劃,尚未納入本次修法,惟立法院已先通過附帶決議,請教育部應依未來各教育階段學生數預估值,合理寬編年度特殊教育預算,並逐年增加,以保障特教學生學習權益並維護教學現場特教品質;應確實盤點各校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師資配置,並以5年達成師生比1:8為努力目標,同時爭取預算協助地方政府落實辦理;訂定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品質計畫,爭取預算,以增進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服務量能,並提升勞動條件及待遇。
教育部: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9E7AC85F1954DDA8&s=224D64C19C11C8D4
CRC(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兒童權利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