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關於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代理人限於律師方得為之
(B)訴訟代理人受當事人之普通委任,即得代理當事人為訴訟上和解
(C)訴訟代理人有 2 人以上者,不得各自單獨代理當事人
(D)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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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 B(1047), C(691), D(6530), E(0) #1266168
統計: A(343), B(1047), C(691), D(6530), E(0) #1266168
詳解 (共 10 筆)
#1321055
(A)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B)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C)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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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5781
回覆Melody大大:
民訴§168 原則:當事人死亡,當然停止訴訟
例外:即使當事人死亡,只要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民訴§173本文)
民訴§170 原則:法定代理人,當然停止訴訟
例外: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民訴§173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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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436
(A)訴訟代理人限於律師方得為之 有但書,須經審判長許可者,可由非律師代理
(B)訴訟代理人受當事人之普通委任,即得代理當事人為訴訟上和解 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C)訴訟代理人有 2 人以上者,均得獨代理當事人
(D)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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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5334
照民法的一般規則,本人死亡時,委任關係消滅,但依據民訴73條的規定,代理權不會消滅,是為了防止訴訟延遲、保護對造當事人(他方)的利益,因此代理權不會消滅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 》林家棋、劉俊麟,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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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4327
(A)訴訟代理人不限於律師方得為之
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B) 訴訟代理人受當事人之普通委任,即不得代理當事人為訴訟上和解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C) 訴訟代理人有 2 人以上者,不得各自單獨代理當事人
第 71 條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D)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效力。
第 73 條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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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509
(A)民訴§68 本文
(B)民訴§70 第一項但書
(C)民訴§71 第一項
(D)民訴§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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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656
特別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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