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因下列原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何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A)法院之給付判決
(B)公用徵收
(C)強制執行
(D)繼承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36), B(287), C(253), D(1192), E(0) #138579

詳解 (共 10 筆)

#437135

民法第 759 條(物權的宣示登記)
承、制執行、收、法院之判決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裁判字號: 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裁判案由:  執行異議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要旨:  不動產物權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固為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所明定。惟此之所謂判決,係僅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惟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之判決) 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

~要特別注意的是,此處的<法院之判決>指的是「形成判決」,不包括給付判決及確認判決(43 台上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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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913
(A)法院之給付判決  => 錯

法院之判決指的是「形成判決」,不包括給付判決確認判決(43 台上1016)

理解

形成判決,法院透過判決,直接賦予當事人新的法律關係(不動產物權),所以因形成判決取得的不動產物權,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給付、確認判決,法院透過判決,只是幫當事人要回、確認原本就有的法律關係,所以因給付、確認判決取得的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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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22
應該說BCD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但須經過登記,才能處分並發生效力,A不是形成判決,自始無是否生效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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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529

當然「有登記就生效力」,但是壓根沒想到還有一種「就算沒登記也當然有效力」的情況吧?題目就是問這個。

(這時用反面解釋就解不出來了,要用體系解釋XD)

民法就不動產物權之變動係以登記為公示原則(方法),期將法律關係透明化,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保護交易安全。

而登記之作用有二:

1.作為物權變動之「生效要件」:

   即§758:「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作為物權變動之「處分要件」:

   即§759:「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

   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前者是大家最熟悉的「不動產物權之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所以題目就考你另一種考法),因具有創設物權之效力,又稱「設權登記」,依法律行為而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都可算在此。

後者則是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第759條有列舉,包括繼承(拋棄繼承例外,須登記方生效力)、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註)。基於這些原因而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不經登記,就當然取得物權了;故此謂登記並無創設物權之效力,僅在於宣示業已發生之物權變動而已,學說上稱為「宣示登記」。

註:

43年台上字第1016號判例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固為民法第759條之所明定。

惟此之所謂判決,係僅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恆有拘束第三

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形成力亦稱創效力)而言,惟形成

判決(例如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

 

balabalabala...綜上所述,它在考這則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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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460
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形成判決,如何判斷? 

給付判決:就是「我要某人給我…」。例如法院判決甲要還給乙100萬元;法院判決A機關要給丙建照的核淮處分…之類。即認原告之請求權存在,進而命被告履行給付義務之判決也。例如:請求清償借款。 

確認判決:就是確認存在關係。例如親子關係 (我們是不是父子呀?),公用地役關係 (這塊地是可徵收還是私人土地?)…記住,確認判決無法叫對方給你什麼。僅確認關係而已。即確認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否、或證書真偽之判學也。例如:確認婚姻不存在。

 形成判決:就是從A法律關係變成B法律關係。最常見的就是離婚之訴。就是從夫妻關係變成仇人..不是,是陌生人關係。當然還有:即本於原告之形成權,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判決也。例如:訴請共有物分割。

較有趣的是:形成判決與確認判決有時是因判決不同而互換;例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 (本期待確認判決),當原告勝訴了,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就改變了,因法律關係改變,這反倒成為 「形成之訴」;但當原告敗訴了,等於確認了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還是存在的,這屬於法律關係的確認,故為確認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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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120

綜上諸前輩所述


民法 758登記才有效力):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 759不需登記即有效力,但登記後才能處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形成判決或其他
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關於形成判決,參考(43台上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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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186
裁判字號:    43 年 台上 字第 1016 號
裁判案由:    執行異議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11 月 19 日
裁 判要旨:    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固為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所明定。惟此之所謂判決,係僅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 上取得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惟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之判決) 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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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4373
不用登記,即可取得不動產物權→徵強繼形=...
(共 10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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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88

意思是說
(B)公用徵收(C)強制執行(D)繼承  及法院之形成判決     已生效力,只是須經登記才能處分!
而 
(A)法院之給付判決   既不生效力亦無法處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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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664

感謝9樓的解說
758是物權變動生效要件

759是物權處分要件

依照法條的脈絡看來

「有處分權」是以「已登記」為要件

但是否「登記」不是(物權變動)生效與否的唯一要件/原因

因為包括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的形成判決在未登記前就已有不動產變動的效力了

也就是「不經登記,已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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