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員不受任何法令限制,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B)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C)公務員得不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非營利事業之職務,並接受報酬
(D)公務員得不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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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8154), C(142), D(232), E(0) #682492

詳解 (共 5 筆)

#969294
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 14-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 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 14-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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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0225
後三前五,旋轉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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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 條 公務員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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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法14-1,22-1,釋字6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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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D)選項,馬總統任期結束,回大學教書是要經過哪個服務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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