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未婚無子女,父母雙亡,亦無兄弟姊妹。甲有房屋一棟,向乙銀行貸款
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為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甲立遺 囑,將該房屋遺贈於丙。某日,因鄰居丁引爆瓦斯,致該房屋毀損滅失。 甲送醫急救 3 天後死亡。房屋之賠償金額總計 300 萬元,由何人取得權利?
(A)乙
(B)丙
(C)乙、丙共有
(D)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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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6), B(602), C(332), D(98), E(0) #3225284
統計: A(2456), B(602), C(332), D(98), E(0) #3225284
詳解 (共 8 筆)
#6157911
抵押權-物權、贈與-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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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原則上優先債權,所以才由乙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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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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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7546
法條不是民法881第一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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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635
(A) 乙 ✅
◈民法第881條第1項: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同條第881條第2項: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房屋雖已滅失,但甲因房屋滅失所得之300萬元賠償金,乙就該賠償請求權仍有與原抵押權同次序之權利質權;又乙之債權額為500萬元,高於300萬元,應由乙優先取得。
(B) 丙 ❌
◈民法第881條第2項: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本題爭點是300萬元賠償金的優先歸屬,乙就該賠償請求權有優先受償地位,不能由丙先取得。
(C) 乙、丙共有 ❌
◈民法第881條第2項: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本題依法是乙就300萬元賠償金優先受償,不是乙、丙共有。
(D) 由法院決定 ❌
◈民法第881條第2項: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本題可直接依民法第881條判斷由乙優先受償,不是由法院自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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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010
假設你是乙銀行,甲跟您貸款500 萬,抵押房子給你、設定抵押權且列為第一順位。結果房子被毀,賠償金才300萬,如果還要跟其他人分?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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