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男與其妻離婚,離婚前有兩個子女乙、丙。其中乙已婚,有一對子女 A、B。甲男死亡時,留下大筆財產,下列何種情形,將使 A、B 無法繼承甲男之財產?
(A)乙有故意殺害甲未遂,而受刑之宣告
(B)乙依法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C)乙在繼承開始前死亡
(D)乙偽造甲之繼承遺囑而被甲發現,但甲未有宥恕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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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6), B(5492), C(364), D(548), E(0) #1509021

詳解 (共 10 筆)

#1586918

民§1145(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A)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D)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上開條文之規定頂多只影響到乙之繼承權,不影響A、B之繼承權,故(A)(D)錯誤。


若乙依法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則乙喪失繼承權,就不得繼承甲之遺產。而A、B也就無從繼承甲之遺產,故(B)正確。

 

若乙在繼承開始前死亡,則有民§1140(代位繼承)之適用: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故(C)錯誤。 

327
5
#2689976

代位繼承就是使「卑卑親」有繼承權的機會,

然代位繼承只適用繼承人「死亡」、「喪失繼承權」

e.g.———————————

被繼承人   繼承人       ?

  尊親        卑親      卑卑親

   爺           父           孫

—————————————

所以可得知

1.爺死前父已死,孫代位

2.爺死父喪權,孫代位

3.爺死父拋權,孫吃土

134
1
#2521699

這題看了很久,我的理解如以下,還請各位摩友指正:

(A)乙有故意殺害甲未遂,而受刑之宣告 --乙喪失,AB代位繼承
(B)乙依法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乙喪失,AB也喪失 (C)乙在繼承開始前死亡 --乙喪失,AB代位繼承
(D)乙偽造甲之繼承遺囑而被甲發現,但甲未有宥恕之表示 --乙喪失,AB代位繼承 

題目: 何者將使乙的子女A、B 無法繼承甲男之財產?

(要問代位繼承而非乙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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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424071

回樓上:

請仔細看清楚條文。

民§1176第5項: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就本題而言,即使乙拋棄繼承,只要丙不拋棄繼承,A、B就不得一起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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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600

給樓上:

民§1176第5項: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就本題而言,那是要乙、丙都拋棄繼承權,才有此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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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9716

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1140條(代位繼承)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1176條(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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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9927

艾力,乙的子女AB想要繼承(代位繼承)只有兩種情況,乙死亡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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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837

回樓上:

論親等也是A、B跟乙比較近。

因為相對於乙,A、B是直系血親,一親等

但是丙是旁系血親,二親等

所以乙若於繼承前死亡,其應繼分自然由A、B繼承,與親等近者優先原則無違。


代位繼承可以用「水流分流」的概念去想:

假設有一條水流從高處往下流,在中間出現分叉,那麼水流就不會只從單一方向往下流,而是分別自各分流往下流。

有人在各分流設下層層攔水壩,因此水會在中途停留。

若某分流第一層攔水壩遭到毀壞,就無法在第一層停留,而會直接往下流至第二層攔水壩。

因此在同一時間內,有的水停留在第一層,有的水卻已經到了第二層。

但不論是在第一層還是第二層,已經往下流的水是不可能逆流回到原本的分叉點,再轉至其他分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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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937

回樓上:

不要糾結這麼多,重點是乙「依法」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既然是「依法」,那麼該意思表示自然有效,因此會產生乙失去繼承權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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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831

根據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定,乙故意殺甲但是未遂,

而受刑之宣告,會使乙喪失繼承甲遺產的權利。

但是,這條規定卻沒說會不會連帶使乙之子女 A、B 也喪失繼承權,在下就不知道了。

1145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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