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僱用人侵權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原則上應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C)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D)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僱用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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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0), B(1015), C(328), D(3707), E(0) #1482663
統計: A(470), B(1015), C(328), D(3707), E(0) #1482663
詳解 (共 10 筆)
#1575818
筆記
民法 第188條:
(D)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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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394
A是對的D就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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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63074
民法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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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9271
38 關於僱用人侵權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A、D)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B)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C)
(A)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原則上應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O)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A、D)
(B)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O)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B)
(C)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O)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C)
(D)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僱用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X)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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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4203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外表上是債務人的錯應賠償給債權人,但債務人私底下可向代理人或使用人請求賠償)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原則上應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與僱用人一同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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