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下列何種事項,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非屬於地方自治事項?
(A)台北市勞工安全衛生
(B)高雄市議長選舉、罷免之實施
(C)淡水河整治及管理
(D)台中縣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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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5), B(1273), C(3339), D(177), E(0) #135807
統計: A(325), B(1273), C(3339), D(177), E(0) #135807
詳解 (共 3 筆)
#969533
(A)(B)(D)地方制度法第18、19條
(C)中央立法或委辦事項
憲法第108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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