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下列何者,屬於債權人得依民法聲請法院撤銷之詐害行為:
(A)債務人非以財產為標的之行為
(B)債務人與他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行為
(C)債務人所為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之行為
(D)債務人就已經存在之對他人之債務,事後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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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846), C(509), D(1917), E(0) #190395

詳解 (共 10 筆)

#152256


(A)(C)民法第244條第三項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B)民法第87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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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414

下列何者,屬於債權人得依民法聲請法院撤銷之詐害行為:


(A)債務人非以財產為標的之行為
~ 債權人不得依民法聲請法院撤銷詐害行為 (C)債務人所為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之行為 ~ 債權人不得依民法聲請法院撤銷詐害行為 ~解析 :
(A)、(C)
民法第244條 (債權人之撤銷權 )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民法第244條第三項 :
則是說如果甲不是賣古董跟土地,而
非以財產標的,那就不會侵害到乙的債權,另外假如甲另外還有其他的資產,而欠乙的不是錢,而是該古董,那麼即使甲用有償無償行為交易該古董給丙,乙都不能撤銷,因為甲有足夠的錢賠給乙。



(B)債務人與他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行為 ~ 債權人不得」( 不用 ) 依民法聲請法院撤銷詐害行為 ~解析 :
民法第87條 ( 虛偽表示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D)債務人就已經存在之對他人之債務,事後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之行為
~ 債權人依民法聲請法院撤銷詐害行為
~解析 :
債務人就已經存在之對他人之債務,事後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之行為 行為」屬於消極地增加債務 ( 承擔債務保證 )」故應撤銷,其理由請參照民法第244條第一項之規定。 
對於民法第244條之舉例說明如下 : 甲欠乙1000萬,不過甲的資產是有1500萬,但是該資產並非都是現金,可能是古董700萬不動產800萬。 *民法第244條第一項 :
可是如果甲把該古董
無償贈與」( 即無償行為 ) 丙,那甲的資產可能只剩800萬,將不夠還乙的錢,所以為了保障乙的債權,固允許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該無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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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828

B、無效。

D、你欠我錢,居然還將房子設定抵押權給你弟弟,分明是假的,我可以向法院聲請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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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415

~精修 (一) :
民法第244條 (債權人之撤銷權 )
: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對於民法第244條之舉例說明如下 : 甲欠乙1000萬,不過甲的資產是有1500萬,但是該資產並非都是現金,可能是古董700萬不動產800萬。
 
*民法第244條第一項 :
可是如果甲把該古董
無償贈與」( 即無償行為 ) 丙,那甲的資產可能只剩800萬,將不夠還乙的錢,所以為了保障乙的債權,固允許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該無償行為
 
*民法第244條第二項 :
如果甲是把該古董與土地賣給丙,而且賣得很便宜,可能只賣了500萬,那麼甲的資產將不夠還乙,所以有害於乙的債權,因此乙應該也可以請求撤銷,可是這樣一來有害於交易安全,畢竟丙也不一定知道買該古董跟土地會有害乙的債權,如果要求丙要事先調查清楚才能買的話,那有害於交易安全大矣,所以在權衡
「交易安全」「債權保護的價值下,故法條規定僅在丙知道該有償行為損害乙的債權時得撤銷,但是在前項,由於是無償行為,丙並不會有所損失,所以不論丙是否知情並不會對交易安全造成太大的影響。
 
*民法第244條第三項 :
則是說如果甲不是賣古董跟土地,而
非以財產標的,那就不會侵害到乙的債權,另外假如甲另外還有其他的資產,而欠乙的不是錢,而是該古董,那麼即使甲用有償無償行為交易該古董給丙,乙都不能撤銷,因為甲有足夠的錢賠給乙。
 
*民法第244條第四項 : 是說,如果丙又轉給不知情的丁那麼就不能向丁請求。
 
不過第四項在丁是無償取得時可能與183杆格,可能要限縮解釋。

[ 資料來源 : 民法第244條...在講什麼呢? - MyChat 數位男女_法律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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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29888

債權詐害行為:


一、定義:指債務人因下列行為而減弱其清償力,並致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之狀態

      1.積極地減少財產:財產之贈與或廉售  

      2.消極地增加債務:承擔債務或保證  

         


二、撤銷要件

1.須債務人之行為以財產為標的

2.須債務人之行為有害債權

3.須債務人之行為確已達到無法清償或有困難處理債務,尚有清償力時就不符合要件。

4.須債務人與受益人於其時明知有害債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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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89
(D)債務人就已經存在之對他人之債務,事...
(共 8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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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239
(A)(C)為民法第244條的但書,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不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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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329
回9F, 白話說明(A)債務人非以財產為...
(共 1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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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468

38.甲將A地出售並交負於乙之後,又將同地出售於丙並辦舉所有權移轉登記,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可主張乙是無權占有
(B)乙可聲請法院撤銷甲、丙間之詐害行為
(C)乙可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甲損害賠償
(D)如丙係故意乙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乙,乃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非以財產為標的(如勞務契約)一物二賣情況不屬於詐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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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個人註記:

這是債權保全其中之一,另一個為代位權(如甲欠乙100萬,丙也欠甲100萬,當甲還不出乙錢,又不向丙討債,此時乙可向丙要求還給甲,甲才有能力還給乙),都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屆時還不出債務之一種保障,積極(贈與或買賣)或消極(以自己的財產替他人擔保)減少財產,也就是說如果當債務人故意脫產之行為,不想還債權人,法律給予債權人可行使之權利,但前提是債務人之財產不足以還債時,才可以行使,且在知悉1年內,自發生10年內為之。(參照民法24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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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3058
(A)債務人非以財產為標的之行為(X;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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