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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5年 - 9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重複)#3201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5年 - 9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重複)#3201

年份:95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38.甲經營機車行,由乙機車材料行供應零件,並約定每筆交易均應載明於字據。如甲向乙訂購某批零件的帳單記載「貨款總共肆萬陸仟參佰伍拾元(46530.00 元),.前開肆萬伍仟陸佰參拾元請於12月1日前付清為荷。」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請問甲就該批零件對乙的付款義務,其金額應以下列何者為準?
(A)0 元。無付款之義務
(B)肆萬伍仟陸佰參拾元
(C)肆萬陸仟參佰伍拾元
(D)肆萬陸仟伍佰參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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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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