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非屬裁判離婚之例示事由?
(A)有不治之惡疾
(B)重婚
(C)結婚後成為殘廢者
(D)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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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1043), C(3509), D(553), E(0) #1410115
統計: A(108), B(1043), C(3509), D(553), E(0) #1410115
詳解 (共 10 筆)
#1476896
自編-「離婚必成七字訣」:
配偶直親互為虐,密婚偷情不堪虐;
不治惡疾難再續,惡意遺棄無人性;
配偶重大精神病,意圖殺害配偶命;
故犯罪刑逾六月,生死不明逾三年。
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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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344
(C)結婚後成為殘廢者
>>殘廢僅得為§976第六款的訂婚解除事由↓
第 976 條 (婚約解除之事由&方式)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1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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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628
最新修法
第 976 條(婚約解除之事由及方法)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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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809
七字訣真是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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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411
最佳解好詩好詩 笑到噴飯XDDD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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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8417
婚約解除跟裁判離婚的法條不一樣
婚約解除是976,離婚是1052,不要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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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7940
只能跪惹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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