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敘述之制度,何者無關武器平等原則(保障平等使用訴訟制度之要求)?
(A)訴訟救助
(B)共同訴訟
(C)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當事人
(D)闡明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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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45), C(69), D(29), E(0) #1385935
統計: A(8), B(345), C(69), D(29), E(0) #1385935
詳解 (共 3 筆)
#1477875
武器平等原則,係指當事人無論為原告或被告,或訴訟外之高低關係,於訴訟中之地位一律平等;法官因此須經由客觀公正程序進行,無成見地使用與評價當事人雙方之主張,無偏私地運用法律及履行其他程序上義務,以確保當事人平等地位。武器平等原則又可區分為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二者:
- 形式意義之武器平等原則,係指當事人於法院前之平等地位,任何一個當事人均不能有優於或劣於他造之地位,此定義基本上係自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直接推論而得,通常意謂在制度上賦予當事人取得與使用攻防武器之平等機會。
- 實質意義之武器平等原則,則係指當事人於法院前之實質程序地位平等性,其不僅於立法上當事人應獲有同等訴訟程序上之地位,且程序上之機會平等性,認為法院除不得恣意為對任一方有利或不利之偏私性訴訟指揮外,並應注意在程序法上法則之解釋適用,應注意調整當事人事實上之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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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1394
(B)共同訴訟:便利原告起訴(參民訴53)
這我是真的有點疑問,共同訴訟,法院可以一訴訟解決多項紛爭法律關係,亦可認為具有訴訟經濟。
參酌樓上其他選項認為有訴訟經濟者,即是與武器平等有關之解釋脈絡,我得不出B無關武器平等之解釋。
是否有其他更為精確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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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6242
(A)訴訟救助:確保人民皆有提起民事訴訟可能(參民訴107I、110)
(B)共同訴訟:便利原告起訴(參民訴53)
(C)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當事人:具訴訟經濟及便利社員請求權利(參民訴44-1)
(D)闡明權之行使:具訴訟經濟(參民訴199、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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