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10 條規定,有關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之敘述,何者
正確?
(A)秘書:設 20 班或 3 學部以上之學校,置秘書 1 人
(B)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 1 人;各組置組長 2 人
(C)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 2 人
(D)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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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204), C(675), D(146), E(0) #707175
統計: A(128), B(204), C(675), D(146), E(0) #707175
詳解 (共 4 筆)
#994915
| 第 10 條 |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 二、秘書:設二十五班或三學部以上之學校,置秘書一人。 三、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 四、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 ,每班置教師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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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1433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10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A)秘書:設二十五班或三學部以上之學校,置秘書一人。
(B)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
(C)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三人。
(D)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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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5534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A) 秘書:設 20 班或 3 學部以上之學校,置秘書 1 人
(B) 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 1 人;各組置組長 2 人
(C) 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 2 人→○
(D) 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 2 人
第 10 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
二、秘書:設二十五班或三學部以上之學校,置秘書一人。(A)
三、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B)
四、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C);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三人。(D)
五、導師:
(一)幼兒部、國小部及國中部,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之。
(二)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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