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營利事業購置自用豪華轎車一部價值300萬元,購入日期為99年1月1日,可使用5年,依平均法計提折舊,預估殘值為50萬元,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相關規定,請計算其99年可認列之折舊費用為若干?
(A)400,000元
(B)416,667元
(C)500,000元
(D)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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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136), C(106), D(6), E(0) #304344
統計: A(256), B(136), C(106), D(6), E(0) #304344
詳解 (共 10 筆)
#442492
(250萬-50萬)/5=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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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64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十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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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327
十三、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
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
額,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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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327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有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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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8647
(B)416,667元。解答:(300萬-50萬)/5=50 萬,50萬 *(250萬/300萬)=416667元。
AI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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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營利事業,成本限額為500萬元。 超過限額的折舊,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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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8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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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300萬-50萬)/5=50 萬,50萬 *(250萬/300萬)=416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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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營利事業列報之折舊超過限額者,除調整補稅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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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營利事業,成本限額為500萬元。 超過限額的折舊,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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