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被告因刑事案件被檢察官下令扣押之物品,於交付警察機關保管中,因警察機關之過失而遺失。被告經判決無罪確定,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賠償時,應由下列何機關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A)實施扣押之檢察官所屬檢察署
(B)實施扣押之檢察官所屬檢察署與受委託保管扣押物之警察機關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由受委託保管扣押物之警察機關
(D)為無罪判決之法院
統計: A(433), B(1417), C(5543), D(58), E(0) #1026613
詳解 (共 6 筆)
警察機關可獨立行使公權力,故需承擔其損害賠償責任
破題--解析~
(C)由受委託保管扣押物之警察機關 ~有過失 ,故適用第9條
第2條(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9條(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當初承接之警察 = 該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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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公務員而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有,則適用第4條
第4條(視同公務員)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最高法院一○○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被告因刑事案件被扣押之物品,於警察機關保管中因故意或過失遺失,嗣被告經判決無罪確定,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時,應由實施扣押之檢察官所屬檢察署或由受委託保管扣押物之警察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說:由受委託保管扣押物之警察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由: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動扣押強制處分權者,固以檢察官或法官為限,但檢察官或法官命司法警察執行扣押或依其他法規命司法警察保管扣押物時,司法警察乃執行本身之法定職務,行使法律賦予之公權力。故司法警察於受檢察官或法官之命令執行扣押或保管扣押物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應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自負損害賠償責任,與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無涉。況國家賠償法第四條係規範原本不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或私法團體,受國家機關之委託或授權,以自己之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而完成一定之國家任務者而言,於國家機關間互相委託行使公權力,無適用餘地。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 公決
決議: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