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B)不得與五親等以內之輩分不相同的旁系姻親結婚
(C)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可以結婚
(D)一人同時與 2 人以上結婚者,後婚之效力為得撤銷
統計: A(53), B(490), C(787), D(3910), E(0) #1718153
詳解 (共 10 筆)
第二款: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三款: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螃蟹遛胖鸚鵡不像(話),但收螃蟹四六箱。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 984 條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D無效
回答一下樓上,有錯請指正
民法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得撤銷的法律行為:未撤銷前,仍為有效;經撤銷者,視為目始無效。係使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溯及既往的不生效力。
無效:自始,當然,絕對的無效,具有絕對的效力,對任何人都是無效的。
也就是說得撤銷在還沒撤銷前是有效的,你要去撤銷才是自始無效。如果依照答案(D)一人同時與 2 人以上結婚者,後婚之效力為得撤銷,就表示沒有撤銷前是有效的喔! 如果都沒人去撤銷,那這樣婚姻關係豈不是要大亂...所以(D)是錯的,應改成無效。
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第 988 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用生活去理解,(ps男性的角度)
第 983 條 阿公範圍內-親表妹 阿公兄弟範圍內-外表妹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我跟我阿罵 OMG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我跟外表妹--OMG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我跟親表妹變OK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我跟我哥老婆的---外甥女 結婚
--後面那句輩分不相同的實例--- 有人跟我家族的親表妹A結婚 後來 又跟 親表妹B的小孩結婚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 984 條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要加上考慮上面的條件唷!
第1111條(監護人之順序及選定)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9 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結婚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