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A)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之證據
(B)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之證據
(C)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必要之證據
(D)再行聲請調查之同一證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180), C(1), D(5), E(0) #3524999
統計: A(2), B(180), C(1), D(5), E(0) #3524999
詳解 (共 2 筆)
#7331343
刑事訴訟法§163:職權調查證據
1.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2.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3.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4.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2.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3.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4.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