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小熊班是臺北市區私立園所中的幼幼班,專門招收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下列 針對小熊班的描述,何者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
(A)若招生人數過少,可免設置園長一職
(B)若招生狀況良好,小熊班最多可收到 18 人
(C)若小熊班僅招收到 6 人,應設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D)若小熊班招生人數過少,可與中小班幼兒混齡成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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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15), C(1865), D(242), E(0) #1563555

詳解 (共 2 筆)

#3226760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16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
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一、園長
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  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
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
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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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33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幼兒園二歲以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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