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有關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廢止之說明,何者正確?
(A)得廢止之行 政處分,以違法為限
(B)無補償財產損失之必要
(C)廢止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 力
(D)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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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153), C(259), D(3509), E(1) #142536
統計: A(147), B(153), C(259), D(3509), E(1) #142536
詳解 (共 5 筆)
#173324
《行政程序法》§125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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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914
| 第 123 條 |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
| 第 124 條 |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 |
| 第 125 條 |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 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 |
| 第 126 條 |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 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 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 償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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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17
(A)行政程序法§123
(B)行政程序法§126
(C)行政程序法§125
(D)行政程序法§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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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374
合法廢止違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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