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為各項幼兒園的環境規劃,請問符合規定的幼兒園有幾間?
甲、星星幼兒園位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 內活動室得設置二樓
乙、月亮幼兒園的小班有幼兒 13 名,其教保活動室面積為 32.5 平方公尺
丙、太陽幼兒園的招生人數為 181 位,未單獨設置健康中心,設置辦公室內 但有區隔,並擺放 3 個獨立床位
丁、亮亮幼兒園其中一間教室平均照度為 450 勒克斯(lux)
(A) 1 間
(B) 2 間
(C) 3 間
(D) 4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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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528), C(403), D(11), E(0) #3462831
統計: A(192), B(528), C(403), D(11), E(0) #3462831
詳解 (共 8 筆)
#6523592
甲✅高密度區可設二樓室內活動室
乙✅空間 32.5 ≥ 13 × 2.5 m²
丙✅181人辦公室設健康中心且有隔間
丁❌照度 450 < 500 lux,不符設施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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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8324
補充: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護理人員(或護理師)設置比例依招收人數而定:
?60人以下可特約或兼任;
?61至200人應特約、兼任或專任;
?201人以上則須設置專任護理人員1人以上。
國中小附設幼兒園若校內已有專任護理師,可免再設置。
《幼兒園設備標準》第14條:
?招收幼兒人數達201人,應獨立設置
?招收幼兒人數達201人,應獨立設置
?未達201人得設置與辦公室內,但應區隔處獨立空間,並注意通風採光
?招收人數在100人以下者,至少設置一張床位,
?101人以上者,至少設置兩張獨立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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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129
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樓層建築者,其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且不得設置於地下層。
二、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一樓。
三、應設置二處出入口,直接面向避難層或走廊。
建築物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其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且設有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及直接通達戶外之出入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視為地面層一樓。
幼兒園及其分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室內活動室設置於一樓至三樓,不受第一項第一款使用順序及第二款之規定限制:
一、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
二、位於山坡地,且該樓層有出入口直接通達道路,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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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2603
第 十 條
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
平方公尺。
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
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前項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包括室內活動室內之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
。
第一項室內活動室面積,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
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第 十二 條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
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
室外活動空間依前條規定設置者,其個別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基地地面層、二樓或三樓之露臺:每一面積不得小於二十二平
方公尺。
二、設置於毗鄰街廓之土地:面積不得小於四十五平方公尺。
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之計算,不包括一樓樓地板面積、騎樓面積、法定停車
面積、道路退縮地及依法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面積。
室外活動空間總面積未符合第一項規定,而達二十二平方公尺及招收幼兒
人數二分之一所應具有之面積者,其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
內遊戲空間面積補足。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
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
室外活動空間依前條規定設置者,其個別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基地地面層、二樓或三樓之露臺:每一面積不得小於二十二平
方公尺。
二、設置於毗鄰街廓之土地:面積不得小於四十五平方公尺。
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之計算,不包括一樓樓地板面積、騎樓面積、法定停車
面積、道路退縮地及依法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面積。
室外活動空間總面積未符合第一項規定,而達二十二平方公尺及招收幼兒
人數二分之一所應具有之面積者,其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
內遊戲空間面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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