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海商法規定船舶保全程序之強制執行,下列何者不得強制執行?
(A) 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
(B) 因船舶碰撞所生之損害
(C) 於船舶啟航準備完成時起,以迄航行至次一停泊港時止
(D) 國內航行船舶得以揭示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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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85), C(442), D(118), E(0) #3077336
統計: A(143), B(85), C(442), D(118), E(0) #3077336
詳解 (共 2 筆)
#7262602
但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或因船舶碰撞所生之損害,不在此限。
國境內航行船舶之保全程序,得以揭示方法為之。
這一段條文的白話中文意思如下:
國境內航行船舶之保全程序,得以揭示方法為之。
這一段條文的白話中文意思如下:
第一項
船舶保全程序的強制執行,原則上應在船舶完成裝貨後、準備啟航前,或航行至下一個停泊港之前進行,這兩個時間點,是原則上不能進行船舶保全強制執行的。
但如果情況緊急,為了避免債權無法實現,即使船舶正在航行途中,也可以對該船舶實施扣押等保全執行措施。
第二項
僅在國內航行的船舶,其保全程序的強制執行,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船舶保全原則上在啟航前或到下一港前執行,但為避免權利落空,必要時航行中也可扣船;國內航行船舶則回歸適用民事訴訟法。
補充説明:
第一項「但為……」的意思,其實是在講「例外情形」,用白話拆解如下:
原則規定
船舶保全程序的強制執行,
原則上要在「船舶完成裝貨後、準備啟航前」或「航行至下一停泊港前」來做,
不可以任意延後,避免影響航運秩序。
但為……(例外規定)
如果不立刻執行,可能導致債權無法實現,
那麼即使船舶已經在航行中,
法院仍然可以立即對該船舶實施保全強制執行(例如扣船)。
直譯:
「但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或因船舶碰撞所生之損害,不在此限。」
=「如果是因為船舶航行本身可能產生的債務,或者是因船舶碰撞而發生的損害賠償,那麼就不受前面所規定的執行時間限制。」
「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
= 航行過程中自然會發生的債務
(例如:燃油費、港口費、引水費、救助費、船員薪資等)
「船舶碰撞所生之損害」
= 船對船、船對物碰撞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考試關鍵對照
- 不是所有船舶都要等到靠港
- 緊急+權利有落空風險 → 航行中也可扣船
- 屬於「保全例外」,不是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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