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違憲審查是各國維繫憲政主義最重要的制度,而關於我國的釋憲制度,下列何者正確?
(A)我國聲請違憲審查一律以書面為之,人民聲請之部分有強制委任律
師之限制
(B)對立法院通過之法案認有違憲疑義,行政院僅能聲請大法官解釋以尋解套
(C)為減輕大法官承受案件之負擔,對於不受理之聲請可逕予駁回,無須說明
(D)人民必須在所受《憲法》保障權利受侵害且已受到終局裁判時,方得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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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0), C(4), D(250), E(0) #2354969
統計: A(26), B(10), C(4), D(250), E(0) #2354969
詳解 (共 2 筆)
#4707669
(A)
憲法訴訟是否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111年1月4日施行)
- 憲法訴訟法對於聲請憲法審查,並未採律師強制代理,當事人可以自己提出聲請或答辯,也可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出。另外,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當事人也可以委任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機關辦理法制或法務人員提出憲法審查聲請。
- 但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時,則採律師強制代理為原則,除當事人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專業資格(即具有法官、律師或法學教師資格)、受審查法規範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相關機關的代表人,以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被彈劾人已選任辯護人等情形以外,當事人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提高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水準及效率,並兼顧維護當事人憲法訴訟權益。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43-57457-91b6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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