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9.關於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若將原有舊機車上之引擎號碼取下,用強力膠黏貼於另一機車引擎上,屬變造而非偽造
(B)機車引擎號碼以私文書論
(C)台灣地區入出境保證書,若其所載內容係保證人對於被保證人來台後負有多項保證責任,如有違反,保證人願受法令懲處等文字,則非屬私文書
(D)所謂足生損害,亦含他人未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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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307), C(69), D(56), E(0) #268117

詳解 (共 4 筆)

#1292448
66年台上第1961號
機車引擎號碼,為機車製造商出廠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的證明,依刑法220條規定,以私文書論。
上訴人將原有舊機車的引擎號碼鋸下,用強力膠黏於另一機車引擎上,具有創設性,應屬偽造。
(以上為網路查詢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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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235
好像懂了?

月旦法學教室137期 p123 摘錄-
102台4294判
消滅原本文書重新製作完全不同的文書,具有創設性而為偽造,非屬變造。

A是把舊機車的號碼取下(效果等於消滅原本文書),
之後在本來另一原無號碼機車上裝上新的號碼(效果等於重新製作完全不同的文書),
具有創設性,所以是偽造。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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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990
求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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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003
請問c錯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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