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表現意見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藥物廣告刊播前,應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申請之廣告內容
(B)人民團體申請設立前,主管機關得審查其政治主張以決定是否許可
(C)對於傳述誹謗事項之人須能自行證明言論完全屬實始能免於刑罰
(D)菸商就其菸品之資訊享有不為表述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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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77), B(155), C(947), D(219), E(0) #1858321
統計: A(3577), B(155), C(947), D(219), E(0) #1858321
詳解 (共 10 筆)
#2969548
整理樓上
(C)對於傳述誹謗事項之人須能自行證明言論完全屬實始能免於刑罰
釋字第n509 號
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D)菸商就其菸品之資訊享有不為表述之自由
菸商就其菸品之資訊享無不為表述之自由
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另同法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者處以罰鍰,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又於菸品容器上應為上述之一定標示,縱屬對菸品業者財產權有所限制,但該項標示因攸關國民健康,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且所受限制尚屬輕微,未逾越社會義務所應忍受之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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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6274
對言論自由之限制:
釋字414 藥品標示。(事前審查)
釋字744 化妝品。 (事前審查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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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9870
寫題目寫到會怕,只看到A選項時,看著得想了好久
藥事法 第 66 條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
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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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1040
(c)誹謗事項 真實惡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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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9188
(A)藥物廣告刊播前,得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申請之廣告內容
請問,藥物廣告不是"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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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7060
看到a選項也困惑了一下
考委不是最喜歡玩文字遊戲嗎?
得 應 差很多喔
從釋字內容來看 是"應"
而不是"得"
嚴格來說a不算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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