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若殺人者死。若謀殺是殺人,趁人之危而殺人是謀殺。所以趁人之危而殺人者死,此為:
(A)類推解釋
(B)歷史解釋
(C)論理解釋
(D)目的性的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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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3), B(18), C(1347), D(230), E(0) #3295329

詳解 (共 10 筆)

#6197748
若殺人者死。若謀殺是殺人,趁人之危而殺人是謀殺。所以趁人之危而殺人者死,此為:(看之後會不會連A也對)
(A) 類推解釋
(B) 歷史解釋
(C) 論理解釋
(D) 目的性的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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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答案是C是因為C包含ABD等技術,若沒有"論理解釋"這個選項,就會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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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論理解釋: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字句,依據一般推理的原則,以闡明法律條文真義的解釋。論理解釋必須依循以下原則:

  A.法律條文若係繼受外國法律而成為本國法律時,應研究所繼受的法律及其所參考的資料,以探求法律的真義(比較法的解釋)。

  B.應參考各個法律間的相互關係、立法理由及立法當時的狀況,以探求法律的真義(系統解釋、歷史解釋、目的性解釋、合憲性解釋)。

  C.應使法律條文適合社會意識,以與實際社會生活相關連(社會意義的解釋)。

  綜上可知,論理解釋過程中,似乎必然包含系統解釋、歷史解釋、目的性解釋、合憲性解釋、比較法的解釋以及社會意義的解釋等方式,甚至即便是文理解釋,亦可融入其解釋技術前提要素之中,從而在從事各項規範解釋時,即可謂是綜合此諸解釋的混合解釋方法論,蓋倘不如此,則無法掌握規範應有的意義。惟在做學理分類時,則不妨暫且將之抽離出來,或置於文理解釋一類,或置於其他解釋方法一類,以便於說明。基此,論理解釋的方法主要有:

  A.擴張解釋:又稱擴充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狹隘,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出其立法的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予以目的性的擴張,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例如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處的「殺人」即應包括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B限縮解釋:又稱為限制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寬.廣,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出其立法的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予以目的性的限縮,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例如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此處的「人民」即應侷限在中華民國公民,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C.當然解釋: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但根據當然的事理,可以因而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例如刑法第二六二條第一項規定:「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處的「吸食」即應包括吞食,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D.反面解釋:又稱為反對解釋,係指根據法律條文的正面字義,推論出其反面的意義與結果。例如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反面解釋的結果,即指只有現役軍人才須受軍事審判。

  E.補正解釋:又稱為補充解釋,係指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有明顯的疏漏或錯誤時,綜觀法律全文加以推論,以為補充或修正的解釋。例如憲法只規定行政院和考試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職權,並未規定監察院及司法院也有此權,釋字第三號及第一七五號解釋即做了補正解釋,認為監察院及司法院也應有此職權。

  F.類推解釋:係指法律對於某種事項並未以明文直接規定,但對於其他類似事項因已有規定,故可直接援引類似事項的規定內容適用到未規定的法律當中,加以比附援引以為解釋。例如對於規定不完備的法律條文,常會有「準用」的字樣,此即明示的類推適用,即可根據其所明示的法律條文,亦即可以就類似的規定予以比附援引以為適用。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即規定:「依前條規定備案之政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一、政黨備案後已逾一年。二、所屬中央、直轄市、縣(市)民選公職人員合計五人以上。三、擁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產。前項政黨法人之登記及其他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公益社團之規定。」此即考量到政黨法人有關登記及其他事項乃與民法公益社團的相關事項類似,故得比附援引以為適用。惟此種解釋方式是否僅適用於民事法律,而刑事法律因採罪刑法定主義,故不可適用,對此學者蔡墩銘則持保留態度,其認為倘若類推解釋的結果有利於被告,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保障人權的精神觀之,似無不可,此外,對於刑法分則之犯罪規定固然不許類推解釋,但如對於刑法總則有關犯罪的一般規定,則並非不可為類推解釋。本文認為,自罪刑法定主義的角度觀之,或許默示的類推解釋不應准許,但明示的類推解釋如亦一概禁止,則與事實顯有不符,蓋刑法條文中亦常有「準用」的字樣出現,例如刑法第八條規定:「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第七十三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第一七六條規定:「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第三三四條之一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第三三八條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第三四三條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六條之罪準用之。」故所謂的類推解釋的禁止,應限縮在法律無明示的情況,倘若有明示,例如前述「準用」的情形,則仍應視為與罪刑法定主義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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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用邏輯推,是論理;

條文外找類似例,是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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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推解釋

無明文,拿類似條文來用

歷史解釋
查立法者原意
查立法院會議記錄、草案說明

論理解釋 
= 系統性解釋 = 邏輯歸納
根據條文邏輯結構推論 
A是B、B是C ⇒ A是C

目的性擴張
雖然法律文字沒有明文提到某情況,但根據立法目的,這個情況也應該涵蓋進來
法律沒寫但符合目的→ 擴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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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推在刑法上要特別小心,因為涉及「刑罰」時,若沒明文規定就不得類推——這是「刑法類推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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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8325
看參考書上並沒有提及(A)類推解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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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關於論理解釋有寫道: 依據法條邏輯而為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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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608
若殺人者死。若謀殺是殺人,趁人之危而殺人是謀殺。所以趁人之危而殺人者死,此為:
(A) 類推解釋
(B) 歷史解釋
(C) 論理解釋
(D) 目的性的擴張
ㅤㅤ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論理闡釋(或稱論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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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說明:
論理解釋是指不單純拘泥於法律文字的字面意義,而是利用邏輯推理(如演繹、歸納、三段論法)來確定法律規範的真意。
本題的推論過程完全符合邏輯學中的「三段論法」
  1. 大前提:殺人者死。
  2. 中前提:謀殺是殺人(趁人之危而殺人是謀殺)。
  3. 結論:趁人之危而殺人者死。
這種透過邏輯推導(由大前提推導至具體結論)來解釋法律適用範圍的方法,即是典型的論理解釋
ㅤㅤ
ㅤㅤ
其他選項不符的原因:
  • (A) 類推解釋
    是指法律對於某事項「未設規定」,而比照適用性質相似的法律規定。本題是直接從既有定義(謀殺是殺人)做邏輯推導,並非處理法律漏洞。
  • (B) 歷史解釋
    是指探究立法者當時的立法背景、草案說明或會議記錄來解釋法律。題幹並未提及立法過程。
  • (D) 目的性的擴張
    是指為了符合法律的目的,將法律文義範圍擴大到原字面意義之外。本題僅是純粹的邏輯演繹,不涉及對法律目的之特別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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