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政院所屬機關所謂之「十五部九會」,此九會係指:
(A)大陸委員會、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B)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
(C)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業部
(D)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
(A)大陸委員會、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B)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
(C)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業部
(D)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
統計: A(84), B(2998), C(374), D(608), E(0) #129228
詳解 (共 10 筆)
2012元旦起行政院所屬組織精簡為14部、八會、三獨立機關、一行(央行)、一院(故宮)、二總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
14部為:
- 1.內政部
- 2.外交部
- 3.國防部
- 4.財政部
- 5.教育部
- 6.法務部
- 7.經濟及能源部
- 8.交通及建設部
- 9.勞動部
- 10.農業部
- 11.衛生福利部
- 12.環境資源部
- 13.文化部
- 14.科技部
8會為:
- 1.國家發展委員會
- 2.大陸委員會
- 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4.海洋委員會
- 5.僑務委員會
- 6.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7.原住民族委員會
- 8.客家委員會
白京生 --> 8部2會 增為 14部8會
14部(內外教科文 國財法勞農 經能 交建 衛福 環資)
8會(國大金 海僑兵 客原)
3獨(中公傳)
行政院底下有八個部: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法務部
經濟部
交通部
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
~精修 (一) ::
《行政院組織法》民國 99年修正通過 「新政府組織」,預定於西元 2012 年 ( 民國 101 年 ) 實施 ( 施行 ) :
一、依照《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法通過」的「版本」,原本「14部」中 :
(一)「維持不變」的是 :
1.「內政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2.「外交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3.「國防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4.「財政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5.「教育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注意 !「體委會 ( 體育委員會 )」→ 併入「教育部」喔 !】;
6.「法務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二)「已有改變」的是 :
1.「經濟部」→ 改為「經濟及能源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2.「交通部」→ 改為「交通及建設部」【增強「傳統八部」的「核心職能」】;
3.「勞委會」→ 升格為「勞動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4.「農委會」→ 升格為「農業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5.「衛生署」→ 升格為「衛生福利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6.「環保署」→ 升格為「環境資源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7.「文建會( 文化建設委員會 )」→ 升格為「文化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 另外,「新聞局」已併入「文化部」喽 !】;
8.「國科會(國家科學委員會 )」→ 升格為「科技部」【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而「新增六部」】;
※ 補充說明 :
「文化部」是「中華民國全國文化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負責「國家」各項「文化」、「藝術」、出版相關「業務」,以及「廣播影視產業」的「推廣輔導工作」(「審查由「NCC」負責)。「文化部」的「前身」為「1981年」成立的「文建會 ( 文化建設委員會 )」,西元 2012 年 ( 民國 101 年 ) 「升格」→ 為「部」。
二、依照《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法通過」的「版本」,原本「8會」中 :
(一)「維持不變」的是 :
1.「陸委會 ( 大陸委員會 )」;
2.「金管會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3.「僑委會 ( 僑務委員會 )」;
4.「退輔會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5.「原民會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6.「客委會 ( 客家委員會 )」。
(二)「已有改變」的是 :
1. 新增設「海洋委員會」;
2. 將「經建會 ( 經濟建設委員會 )」和「研考會 (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合併成為「國發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三、依照《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法通過」的「版本」規定 :
「三個獨立機關」則為 :
(一)「中選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NCC )。
四、「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為了因應「氣候變遷」問題,政府應該有「更高層次」的「能源」和「氣候變遷」之「組織設計」,建立一個具備「政策規劃」和「政策執行」功能的「組織」。另外,為了「促進性別平等」,並「維護婦女權益」,「行政院」應維持「跨部會」的「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並設立「性別平等處」。
五、重點摘要 :
依《憲法》第61條規定:『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行政院組織法》,於 99年 2月 3日修正為 :「14部;8會;3獨立機關;1 行;1 院;及 2 總處」【共29個機關】,從「西元 2012 年1月1日」=「民國 101 年1月1日」起實施 ( 施行 ) :
(一)「14部」: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資源部、文化部、科技部。
(二)「8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三)「3獨立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四)「1行」:
中央銀行。
(五)「1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
(六)「2總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附上《行政院組織法》相關條文 :
《行政院組織法》之「沿革」:
中華民國 99年 2月 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417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條;並自 101年 1月 1日 開始施行
⊙《行政院組織法》第 1 條 ( 立法依據 )
本法依憲法第 61條制定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2 條 ( 職權之行使 )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行政院組織法》第 3 條 ( 各部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行政院組織法》第 4 條 ( 各委員會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組織法》第 5 條 ( 政務委員之設置 )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7人至9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行政院組織法》第 6 條 ( 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之設置 )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組織法》第 7 條 ( 中央銀行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行政院組織法》第 8 條 ( 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設置 )
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
⊙《行政院組織法》第 9 條 ( 獨立機關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組織法》第 10 條 ( 院長之職務 )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行政院組織法》第 11 條 ( 院會列席人員之邀請或指定 )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組織法》第 12 條 ( 正副秘書長及發言人設置 ) 行政院置秘書長 1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 2人,其 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 1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 員兼任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13 條 (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14 條 ( 院內專責單位之設置 )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行政院組織法》第 15 條 ( 施行日 )
本法自中華民國 101年 1月 1日開始施行。
行政院所屬機關所謂之「八部二會」,此二會係指:
(A) 大陸委員會、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B) 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
(C) 勞工委員會、農務委員會
(D) 經濟經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
~解析 : ( 注意 ! 現已改為「十四部」、「八會」喽 ! )
※《行政院組織法》之「沿革」: 中華民國 99年 2月 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417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條;並自 101年 1月 1日開始施行
⊙《行政院組織法》第 1 條 ( 立法依據 ) 本法依憲法第 61條制定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2 條 ( 職權之行使 )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行政院組織法》第
3 條 ( 各部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行政院組織法》第 4 條 ( 各委員會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三獨立機關為
1.中選會
2.公平會
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99年2月3日第7次修正
一、14部: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法務部 、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資源部、文化部、科技部 二、8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 、客家委員會 三、3獨立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四、1行:中央銀行 五、1院:國立故宮博物院 六、2個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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