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相關他項權利時,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規定,下列何者不在前述他項權利之列?
(A)地上權
(B)農育權
(C)不動產役權
(D)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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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0), C(19), D(526), E(0) #310708
統計: A(7), B(30), C(19), D(526), E(0) #310708
詳解 (共 3 筆)
#940894
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無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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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536
出自那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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