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有關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的比較敘述,何者錯誤?
(A)區段徵收僅在非都市土地實施;市地重劃僅在都市土地實施
(B)區段徵收舉辦主體限政府機關;市地重劃舉辦主體可以為政府,也可以為私人
(C)區段徵收可選擇領回土地或領取現金;市地重劃則原則上分配土地
(D)區段徵收屬於土地徵收的法律性質;市地重劃則屬於原有土地交換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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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 B(32), C(35), D(20), E(0) #2139100
統計: A(312), B(32), C(35), D(20), E(0) #2139100
詳解 (共 2 筆)
#4587107
(A)土地徵收第四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
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
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B)
前段:土地徵收之主體
土地徵收係國家依公法上之關係,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所有權,強制取得私有土地之所有權,另行支配使用之行政行為。易言之,土地徵收之主體為國家(行政法院24年判字第18號判例參照),至需用土地人僅具土地徵收之請求權而已,並非土地徵收之主體,不得逕行徵收土地,務須擬具詳細土地徵收計畫書,依法定程序請求代表國家行使土地徵收權之政府機關,予以核准並發交該管市縣主管機關,依法執行公告、通知,俟依法補償完竣,始能取得其需用之土地。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規定,代表國家核准土地徵收之政府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
後段:平權條例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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